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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竞聘上岗落选后,公司对其调岗降薪合法吗?(人民司法案例)

陈敏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23-03-06

作者:陈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参加中高层管理岗位竞聘,用人单位制定的竞聘规则及聘期制度经公示,对参加竞聘者具有约束力,被决定聘用者在聘期内按照所聘任的新岗位确定权利义务。聘期届满后未参加竞聘或参加竞聘落聘的,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相关待遇,只要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应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支付报酬。

基本案情

原告:周德全。

被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网商公司)、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招标公司)。

万翔网商公司与万翔招标公司为关联企业,两公司的股东完全相同。2011年4月14日,周德全与万翔网商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周德全担任市场营销岗位,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3年12月23日,万翔网商公司发布中层管理职位招聘启事,周德全参加竞聘,被选聘为产品开发部副经理,月标准工资基数为8800元。2016年3月31日,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周德全与万翔招标公司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周德全担任管理岗位,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月标准工资基数为1500元。合同签订后周德全仍担任万翔网商公司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务。2016年7月,万翔网商公司再次发布中层管理职位招聘启事,周德全报名参加竞聘并根据招聘启事要求提交辞聘申请书,内容为:“本人现任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务,因工作需要,特提出辞去职务”。2016年8月8日,万翔网商公司发布通知,宣布周德全该次竞聘落选,工作岗位调整为产品经理,按照产品经理套定标准月工资基数调整为4150元。周德全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及工资标准,要求恢复相同级别及待遇。

另查,万翔网商公司在进行中层管理职位招聘前向员工公布过该公司中层管理职位聘任管理文件,文件规定公司中层管理职位聘任实行任期制和公开招聘制,中层管理职位聘期2年,聘期即将届满的干部在聘职到期前15天应提交书面辞聘申请。新任职人员自正式聘职之日起执行新职位的工资福利标准,原任职人员自管理责任终止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位的工资福利标准。

2016年8月12日,周德全向福建省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163592元及2016年8月1日至11日期间工资14666元。该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周德全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周德全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辩称,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实行任期制和公开招聘制,周德全先后参加过两次中层管理职位招聘,对聘期届满后并不必然继续担任某一职务和享受该职务对应的薪酬及落聘后的岗位、对应的薪酬是清楚的,其参加竞聘说明认可该招聘制度。而且,周德全落聘后的薪酬仍然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公司并无违约,劳动合同如继续履行,其仍有机会再竞聘相应职位。

法院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德全2016年6月参加万翔网商公司中层管理职位招聘的行为是否应视为双方就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协商一致。万翔网商公司的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招聘岗位现任干部须提交干部辞聘申请书”,周德全提交的辞聘申请书亦体现系“因工作需要”而辞去职务,故周德全辞去开发部副经理职务系万翔网商公司招聘程序强制要求,并非周德全自愿,其参加该次中层管理职位招聘的行为不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万翔网商公司未经周德全同意,单方决定调整周德全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应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判决:一、周德全与万翔网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12日解除;二、万翔网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德全经济补偿金88440元;三、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应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德全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期间工资14666元。

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万翔网商公司采用岗位竞聘的方式调整周德全的工作岗位和薪资,造成周德全的工资基数大幅下降,对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了周德全对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的预期。结合双方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一审判决将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调岗降薪的行为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并对周德全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可予以维持。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后,以(2018)闽民申17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万翔网商公司在进行中层管理人员招聘前发布的公司中层管理职位聘任管理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向员工公示过,因此上述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2013年12月,周德全根据上述规定参与竞聘,竞得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位,聘期自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6月26日,周德全在其职位任期即将届满时,继续参与竞聘产品开发部经理、副经理职位,并根据上述规定提交辞聘申请书辞去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位。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周德全未被聘为产品开发部副经理。故万翔网商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免去周德全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务,将其工作岗位确定为产品经理,符合上述中层管理职位聘任制度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中关于“原任职人员自管理责任终止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位的工资福利标准”,万翔网商公司将周德全的工资标准于其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位终止之日调整为按产品经理标准发放,并未低于2016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因此,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的情形。原审认定万翔网商公司存在单方调岗降薪的行为,并以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为由,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据此判决:一、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项;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案例评析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不少企业对中高层管理岗位采取竞聘上岗和任期制的选拔制度。这种制度摒弃了论资排辈的传统体制,真正体现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市场化观念和竞争意识,对激活和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管理岗位人才优化具有积极作用。竞聘,重在“竞”,要求所有申请者无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竞争就会有成功和失败,对于未任职者,竞争意味着机会,即使竞聘失败也不存在失去;对于在职者则会因为任期届满而失去职位或者在任期即将届满时被要求主动辞去职位,一旦竞聘失败,工资福利待遇就与未任职者无异,这种待遇上和心理上的落差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竞聘上岗这种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催生的新生事物带来的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一、关于企业制定的竞聘上岗和任期制选拔制度的效力

竞聘上岗,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产物。竞和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竞争是企业中的个人行为,聘任是企业的组织行为。竞聘上岗是部分企业干部选拔的方式。员工可以平等参与岗位竞聘,由企业组织考官进行评审,经过一系列测试,全面衡量选拔员工。”实践中,企业推行的竞聘上岗制度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情况:有的企业规定中高层管理岗位采用聘期制,聘期届满,在任人员全部卸任,重新公开竞聘上岗;有的企业只对现有空缺岗位与新增岗位采取竞聘上岗。本案中万翔网商公司规定中层管理职位实行任期制和公开招聘制,即属前一种情况。由于确定实行竞聘上岗的特定岗位、报名的资格条件、竞聘程序、评价标准等均属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且劳动者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竞聘,只有自愿参加竞聘,才会受竞聘上岗制度的约束。因此,竞聘上岗制度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这一类约束全体职工的普适性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审查该制度的合法性时,不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该文件制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证据,而应着重审查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本案中,万翔网商公司关于中层管理岗位聘任管理文件规定,中层管理职位一律实行任期制和公开招聘制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改革的趋势是一致的,内容应为合法。万翔网商公司在进行岗位招聘之前将相关文件向员工公开发布,告知了竞聘规则、聘期及落聘的后果,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自愿报名。因此,一旦选择了参加竞聘,应当视为接受该文件的约束,接受竞聘的后果,否则如果允许落聘者反悔,则失去了竞聘上岗的意义,也有违公平原则。

二、竞聘上岗及聘期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一般比较原则,约定的岗位和工资待遇等通常比较基础性和保障性。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能力或业绩可能给予岗位升迁或工资调整,此时就涉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薪资的变更。具体到本案,根据万翔网商公司中层管理职位选聘制度,从中层管理岗位的招聘、竞聘到决定聘用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协议形成的过程:招聘是要约邀请,参加竞聘是要约,决定聘用是承诺,因此,当劳动者竞聘成功,用人单位决定聘用时,双方之间事实上达成对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资条款的变更约定。由于聘任的岗位实行聘期制,故该岗位、薪资条款的变更约定是附终止期限的,也就是说,在聘期内按变更的岗位及相应薪资条件履行;聘期届满后,该变更的岗位及相应薪资条件终止履行。劳动者如果没有参加竞聘或竞聘落选,则双方对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薪资条款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若此时原有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双方当事人应恢复履行原有劳动合同关于岗位和薪资的约定。本案中,周德全聘期届满后参加竞聘落选,万翔网商公司停止其中层管理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双方关于聘期的约定,重新为其安排的岗位及对应的工资并没有低于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及工资标准,故不应认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调岗降薪。一、二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一方面是忽略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中层管理岗位聘期的约定,另一方面是受到“职位能上不能下”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不符合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故再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

案号:一审(2016)闽0206民初9548号 二审(2017)闽02民终1858号 再审审查(2018)闽民申1727号 再审(2018)闽民再302号

文章内容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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